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4/2013

刊登日期:

2013.10.28

版數:

2029-2045

  • 文化產業基金。
被廢止 :
  •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部份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40/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設立文化產業基金(下稱“基金”)。

    第二條

    性質

    基金為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

    第三條

    文化產業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產業是指源自於文化積累,運用創意及知識產權,生產具文化含量的商品並提供有關服務和體驗,創造財富及就業機會,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經濟活動。

    第四條

    宗旨

    一、基金的宗旨是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的項目,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二、基金為實現其宗旨,主要扶持下列項目:

    (一)有助促進文化產業孵化、產業化或規模化的項目;

    (二)具有鮮明本土特色,且具發展潛力的項目;

    (三)推動文化創意商品的研發、設計、生產、營銷和推廣的項目;

    (四)有助促進知識產權登記的項目;

    (五)屬其宗旨範圍內的其他項目。

    三、基金可運用其資源,獎勵在文化產業領域作出重要貢獻的企業、個人或團體。

    四、上款所指給予獎勵的種類、標準、方法和申請審定程序,經聽取信託委員會的意見後,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五、基金為實現其宗旨可開展活動,並與從事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同類實體交流和合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監督實體

    一、基金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下,社會文化司司長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審閱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二)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核准及命令公佈基金的預算的修改;*

    (三)核准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以及年度管理帳目;

    (四)核准財務管理的計劃及方針;

    (五)在獲授權範圍內,許可金額超過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定行政委員會具職權批准的開支、資助及為扶持項目而給予的信貸;

    (六)審閱資助批給規章,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七)審閱給予獎勵的種類、標準、方法和申請審定程序,並呈交行政長官核准;

    (八)確認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的協議及議定書;

    (九)就基金是否具職權資助某一項目或活動的任何疑問,作出審議及決定;

    (十)命令就基金的運作進行專案調查或全面調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第二章

    法律、人員、財產及財政的制度

    第六條

    法律制度

    基金受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第七條

    人員制度

    一、文化產業基金的人員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

    二、**

    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第八條

    財產及財政制度

    一、基金的財產,由履行其職責收到的或取得的一切資產、權利及債務構成。

    二、自治機構的制度適用於基金的財務管理。

    第九條

    資源

    基金的資源來自: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轉移;

    (二)任何公法或私法實體所給予的共享收入及津貼;

    (三)在其職責範圍內給予的資助的償還款項;

    (四)依法運用本身可動用的資金以及其本身或享有收益的財產所產生的利息及其他收益;

    (五)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自行取得的一切動產、不動產及權利;

    (六)根據法律、合同或以其他名義獲給予的其他資源。

    第十條

    資源運用

    一、上條(一)項所指的資源,主要用於基金運作所需的開支。

    二、上條(二)項所指的資源,主要用於實現基金的宗旨所需的開支。

    第十一條

    財政自治

    基金為實現其宗旨,可依法:

    (一)以任何方式取得、轉讓動產或不動產,或以任何方式對動產或不動產設定負擔,包括財務出資;

    (二)接受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其宗旨;

    (三)為扶持項目協商及訂立信貸合同;

    (四)運用本身資源進行低風險及具合理回報的穩定投資;

    (五)為正確管理本身財產並發揮其最大效益,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十二條

    機關及輔助部門

    一、基金設有下列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

    (三)監事會。

    二、基金為履行其職責,由下列部門輔助:

    (一)項目資助部;

    (二)綜合支援部。

    第一節

    信託委員會

    第十三條

    信託委員會的組成

    一、信託委員會由七名至十一名成員組成。

    二、信託委員會主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其他成員則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從文化、產業、創新及金融領域具卓越成就、聲望和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委任。

    三、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四、信託委員會的成員,因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第十四條

    信託委員會的職權

    一、信託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確保基金的宗旨得以貫徹,以及訂定其運作及實現基金宗旨的總方針;

    (二)審議基金的本身預算草案及補充預算草案,並經監督實體批示後呈行政長官核准;

    (三)審議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年度管理帳目及預算修改,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四)委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核數師或核數公司審核基金的年度財政狀況;

    (五)接收行政委員會每三個月提交的活動報告及相關資料,並對其運作及活動發出指引;

    (六)許可接受遺贈、遺產、捐贈或贈與;

    (七)向監督實體建議不屬本身職權範圍,但有利於基金妥善管理財務的措施;

    (八)審議金額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的資助及為扶持項目而給予的信貸批給,並呈交監督實體許可;*

    (九)對資助批給規章發表意見;

    (十)對給予獎勵的種類、標準、方法和申請審定程序發表意見;

    (十一)對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向其提出的一切事宜發表意見;

    (十二)審議不屬基金其他機關職權的一切事宜。

    二、信託委員會可將上款(四)、(五)項規定的職權授予信託委員會主席。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信託委員會的運作

    一、信託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四次會議。

    二、信託委員會主席可主動或應該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一成員或行政委員會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三、信託委員會在至少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信託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多數票;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一票具決定性;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信託委員會主席可要求行政委員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基金以外的人士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但該等列席者無投票權。

    第二節

    行政委員會

    第十六條

    行政委員會的組成

    一、行政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任主席。*

    二、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其他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分別從具聲望且有能力實現基金宗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委任。

    三、行政委員會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監督實體批示指定的人士替代。

    四、行政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七條

    執行職務及報酬

    一、行政委員會成員按行政長官的委任批示,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職務。

    二、行政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信託委員會或監事會成員。

    三、全職執行職務的行政委員會成員須遵守專職制度,但經行政長官許可者除外。

    四、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其他全職擔任職務且屬公務人員的成員,得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

    五、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其他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職務的成員,其報酬及福利由行政長官於委任批示訂定,但不得高於擔任類似職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享有的報酬及福利。*

    六、以兼職方式擔任職務的行政委員會成員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替代人有權因擔任被替代人的職位而按任期依比例收取相關報酬及福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八條

    行政委員會的職權

    一、行政委員會具職權管理基金,尤其是:

    (一)作出管理基金所需或適當的一切管理行為,並許可基金運作所需的開支;

    (二)向信託委員會建議有關推動和資助文化產業的計劃及方針;

    (三)負責人事管理工作,尤其是在錄取人員方面;

    (四)行使紀律懲戒權;

    (五)核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的開支、資助及為扶持項目而給予的信貸批給;*

    (六)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權利、動產或不動產設定負擔;

    (七)訂立有關實施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以及為扶持項目而給予的信貸批給的合同;

    (八)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實體訂立合作及交流協議;

    (九)編製基金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以及年度管理帳目,並提交信託委員會審議;

    (十)編製基金的本身預算草案、補充預算草案及預算修改,並提交信託委員會審議;

    (十一)制訂資助批給規章,並提交信託委員會發表意見;

    (十二)制訂給予獎勵的種類、標準、方法和申請審定程序,並提交信託委員會發表意見;

    (十三)每三個月編製一份活動報告提交信託委員會;

    (十四)每三個月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分析報告副本送交監事會;

    (十五)設立和管理會計監管制度,以便能適時、準確、全面反映基金的財產及財政狀況;

    (十六)委託受任人或受權人,並向其授予必需的法定權力;

    (十七)在法庭內外代表基金;經信託委員會許可,提起訴訟、和解、撤回訴訟、捨棄請求或接受仲裁。

    二、行政委員會可將上款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職權授予其任一成員,但須在會議紀錄內訂定行使該職權的限制及條件,尤其是關於轉授職權的可能。

    三、在第一款(一)項、(三)項、(七)項、(十三)項及(十四)項所指職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視為一般管理行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八-A條*

    主席的職權

    一、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行政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基金各部門,並確保採取履行基金職責所需的措施;

    (二)將一切須由行政委員會議決的事宜送交該委員會審議,並建議採取其認為對基金的良好運作屬必要的措施;

    (三)促使執行監督實體的決定及行政委員會的決議;

    (四)行使行政委員會授予的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行政委員會其他成員。

    * 附加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

    行政委員會的運作

    一、行政委員會每月至少舉行兩次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任一成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一票具決定性;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由行政委員會兩名成員聯署的文件方對基金產生效力,而其中之一須為主席的簽名,但屬第十八條第三款所指的及單純事務性的行為,則僅須任一成員簽名即可。*

    四、經行政委員會決議,上款所指的任一簽名可由決議指定的工作人員的簽名代替。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任主席。

    二、監事會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主席及其中一名成員從有能力執行監事會職務、具聲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選任,另一名成員為財政局代表。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四、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基金其他機關的成員。

    五、監事會主席及其他成員有權分別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事會具下列職權:

    (一)審查基金的營業年度帳目,並編製年度意見書;

    (二)每三個月查核基金的財政狀況,以確保財政狀況符合規範;

    (三)監察基金的運作及對適用法例的遵守情況;

    (四)要求行政委員會提供監事會為履行職權所需的一切協助;

    (五)如發現基金的運作及財政狀況出現任何問題,向信託委員會提出意見及建議;

    (六)應信託委員會要求,履行其他監察職權。

    二、監事會為履行上款所指職權,有權查閱和取得基金的任何文件;監事會各成員有保密義務,且相互間對違反保密義務所造成的損害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任一成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一票具決定性;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節

    輔助部門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部

    一、項目資助部為負責跟進資助申請以及協助制定有助推動文化產業的計劃的輔助部門。

    二、項目資助部下設:

    (一)項目資助輔助中心;

    (二)項目監察中心。

    三、項目資助部由一名主管管理,為一切法律效力,主管的職級等同廳長。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助輔助中心

    一、項目資助輔助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接收及記錄資助申請,並對有關項目進行初步分析;

    (二)輔助項目評審委員會,尤其是提供行政及後勤支援;

    (三)根據項目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向行政委員會建議取得專業顧問服務;

    (四)向上級提交批給資助項目的建議;

    (五)向上級提出完善及優化資助批給制度的措施。

    二、項目資助輔助中心由一名主任管理,為一切法律效力,主任的職級等同處長。

    第二十五條

    項目監察中心

    一、項目監察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跟進受資助項目的執行及資助批給金額的使用情況,並向上級提交報告;

    (二)編製有關受資助項目的最終執行結果的分析報告;

    (三)接受、處理資助申請人提起的申訴,並編製意見書;

    (四)向上級建議完善及優化資助批給監察制度的措施。

    二、項目監察中心由一名主任管理,為一切法律效力,主任的職級等同處長。

    第二十六條

    綜合支援部

    一、綜合支援部為負責管理基金的人力資源、行政、財政及財產,以及藉取得、應用、開發和管理資訊科技優化運作程序的輔助部門。

    二、綜合支援部下設:

    (一)行政財政輔助中心;

    (二)資訊檔案中心。

    三、綜合支援部由一名主管管理,為一切法律效力,主管的職級等同廳長。

    第二十七條

    行政財政輔助中心

    一、行政財政輔助中心具職權:

    (一)管理及發展人力資源,尤其是人員的聘任、甄選、培訓及管理,並持續更新有關的個人檔案;

    (二)負責一般文書處理及有關登記工作,並組織及持續更新中央檔案;

    (三)編製本身預算草案、補充預算草案及預算修改,並確保按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有關預算;

    (四)負責出納活動、收取收入,以及結算和支付開支;

    (五)編製年度管理帳目及相關的報告;

    (六)管理財產,並確保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存、安全及維護;

    (七)負責財貨及勞務的取得以及工程的判給,尤其是組織及開展相關的招標及諮詢程序。

    二、行政財政輔助中心由一名主任管理,為一切法律效力,主任的職級等同處長。

    第二十八條

    出納

    一、出納活動由一名司庫負責,其由行政委員會主席從綜合支援部的人員中指定。

    二、司庫有權依法收取錯算補助。

    三、司庫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行政委員會主席具職權指定基金另一名工作人員代任。

    四、行政委員會可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設立一常設基金,用以支付不可延遲的開支,該常設基金由司庫或其代任人負責調動。

    第二十九條

    資訊檔案中心

    一、資訊檔案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執行基金的資訊化計劃;

    (二)配合基金的運作,統籌資訊設備的取得、安裝及維護;

    (三)為基金設立完善、安全的資訊網絡,並確保資訊系統處於良好運作狀況;

    (四)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機構及部門的資訊單位合作,尤其是促進所使用的資訊處理方法的相容性;

    (五)研究及設立中央檔案資料庫,系統、安全地處理所有文件,並使之資訊化;

    (六)檢討及優化運作程序,以提升組織的效率,並提出完善及優化建議。

    二、資訊檔案中心由一名主任管理,為一切法律效力,主任的職級等同處長。

    第五節

    輔助人員

    第三十條

    專責公證員

    一、基金設專責公證員一名,其經監督實體應行政委員會主席的建議,從基金具法學士學位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並以兼任制度出任。

    二、專責公證員負責主持訂立依法應簽署的行為及合同,並負責草擬相關文書、使其具法定形式和確實性。

    三、按上款的規定收取的手續費、印花稅及其他負擔,均須存入公庫。

    四、登記及公證法例以及有關手續費表,補充適用於基金專責公證員的活動。

    五、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監督實體具權限應行政委員會主席的建議,指定基金另一名工作人員代任。

    第三十一條

    秘書

    一、基金各機關由最多兩名秘書協助,其經行政委員會主席從基金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並以兼任制度出任。

    二、秘書的職務包括:

    (一)列席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會議;

    (二)負責向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提供行政及後勤支援;

    (三)編製會議議程和會議紀錄;

    (四)將已通過的會議紀錄及其他文書送交相關成員簽署;

    (五)組織及更新會議紀錄的檔案;

    (六)準備及協調新聞發佈的工作;

    (七)執行行政委員會主席責成的其他職務。

    三、上款(三)項所指的會議紀錄應簡略載明會議上發生的一切事宜,尤應列明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審議事項、所作決議,以及有關表決的方式及結果。

    四、秘書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酬勞,但無權收取會議出席費。

    五、秘書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行政委員會主席具職權指定基金另一名工作人員代任,該工作人員有權根據其執行職務的時間按比例收取上款所指的酬勞。

    第四章

    資助的批給制度

    第三十二條*

    職權

    一、行政委員會在獲其多數成員贊成票的情况下,具職權核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的資助批給。

    二、屬金額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的資助批給,經行政委員會建議及信託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由監督實體在獲授權範圍內核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三條

    對象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且為稅務效力已在財政局登記的商業企業,可向基金申請資助。

    二、如商業企業主為自然人,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三、如商業企業主為法人,則該法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擁有。

    第三十四條

    批給資助的原則

    批給資助的原則是以企業投資為主,基金扶持為輔。

    第三十五條

    方式

    一、資助可按下列方式作出:

    (一)無償資助,包括項目補貼及銀行貸款貼息;

    (二)免息貸款。

    二、屬批給免息貸款的情況,受惠企業須根據批給批示的規定提供擔保,方獲發資助。

    三、基金考慮以項目補貼作為資助方式時,應特別衡量下列項目:

    (一)建設、營運及發展文化產業服務平台;

    (二)研發有形及無形產品。

    四、基金考慮以銀行貸款貼息作為資助方式時,應特別衡量具發展潛力的項目。

    五、基金考慮以免息貸款作為資助方式時,應特別衡量將研發成果產業化、規模化及市場化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

    項目評審委員會

    一、基金設有由最多七名成員組成的、屬諮詢性質的項目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針對項目在技術層面上的可行性提供專業意見。

    二、項目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由行政委員會主席根據每次會議審議的項目性質,從相關領域的專家名單中邀請專家出任。*

    三、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基金任一機關的成員。

    四、項目評審委員會至少五名成員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

    五、主管機關在核准申請資助的項目前,須事先考慮項目評審委員會的意見。

    六、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的報酬,由信託委員會主席訂定。

    七、基於項目的複雜性,項目評審委員會為執行其職務,可就取得專業顧問服務發表意見。

    八、項目評審委員會的運作,受行政委員會核准的內部規章規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9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七條

    資助批給規章

    基金的資助批給規章,經聽取信託委員會的意見後,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第五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三十八條

    豁免

    豁免基金繳付與其簽署的合同及參與的行為有關的任何行政費用或手續費。

    第三十九條

    啟動資金

    基金的啟動資金包括一筆澳門幣二億元的款項,該款項僅作資助用途,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

    撤銷

    基金撤銷時,其財產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第四十一條

    財政負擔

    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的基金預算,須自本行政法規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呈交行政長官審核。

    第四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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