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8/201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7/2013

刊登日期:

2013.4.22

版數:

272-275

  • 核准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8/2013號行政法規

    核准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治安警察局工作證

    一、核准治安警察局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證為藍色,尺寸為85.5毫米x54毫米,左上方印有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九所載的彩色治安警察局標誌,以及“澳門保安部隊”及“治安警察局”的中、葡文字樣。

    三、工作證內置晶片和載有以下資料:

    (一)正面:

    (1)編號;

    (2)姓名;

    (3)職位;

    (4)相片;

    (5)條碼。

    (二)背面:

    (1)簽發人職位及簽名;

    (2)簽發日期;

    (3)工作證編號;

    (4)血型。

    第二條

    消防局工作證

    一、核准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證為黃色,尺寸為85.5毫米x54毫米,左上方印有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九所載的彩色消防局標誌,以及“澳門保安部隊”及“消防局”的中、葡文字樣。

    三、工作證內置晶片和載有以下資料:

    (一)正面:

    (1)編號;

    (2)姓名;

    (3)職位;

    (4)相片;

    (5)條碼。

    (二)背面:

    (1)簽發人職位及簽名;

    (2)簽發日期;

    (3)工作證編號;

    (4)血型。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十所載的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

    第四條

    生效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第三條的規定自本行政法規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治安警察局工作證式樣

    (第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正面 背面

    附件二

    消防局工作證式樣

    (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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