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8/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8

版數:

14397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青洲大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219/93/M號訓令 - 規範土地法第五五條四款所指有關批給續期所引致之特別稅項之金額計算、程序及繳付方式。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為8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青洲大馬路,其上建有360及36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9992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033.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4/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君城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君城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44號至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4字樓B-C,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6131(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24614G號、第224625G號至第224627G號、第224639G號、第224641G號至第224643G號及第224645G號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登記面積為85.625平方米,取整後為8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青洲大馬路,其上建有360號及362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2冊第158頁第19992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土地興建一幢七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故此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四、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擬本。

    五、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取整後為86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6940/2011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而有關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七、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遞交由何耀燊,居住於澳門北京街244號至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4字樓B-C,以君城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經理身分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八、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規定的溢價金及第九條款規定的特別稅捐,並已提交合同第十一條款第2款規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登記面積為85.625(捌拾伍點陸貳伍)平方米,取整後為86(捌拾陸)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青洲大馬路,其上建有360及362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6940/2011號地籍圖中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2冊第158頁第19992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24614G、224625G至224627G、224639G、224641G至224643G及224645G號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約束。

    第二條款—— 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7(柒)層高樓宇,其用途如下:

    1)住宅: 建築面積512平方米;
    2)商業: 建築面積105平方米。

    2. 第一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須每年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4.00(澳門幣肆元整)的租金,總金額為$344.00(澳門幣叁佰肆拾肆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乙方每年繳付租金的總額改為$1,339.00(澳門幣壹仟叁佰叁拾玖元整),其計算如下:

    1)住宅:  
    512平方米 x $2.00/平方米 $1,024.00;
    2)商業:  
    105平方米 x $3.00/平方米 $315.00。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日起計60(陸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等專業計劃);

    2)由核准工程計劃的通知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6940/2011號地籍圖中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可能存在於該土地上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710,983.00(澳門幣柒拾壹萬玖佰捌拾叁元整)。

    第九條款——特別稅捐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根據八月二日第219/93/M號訓令的規定,就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9992號的土地的批給期限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10(拾)年,繳付特別稅捐,金額為$9,270.00(澳門幣玖仟貳佰柒拾元整)。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1,339.00(澳門幣壹仟叁佰叁拾玖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 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法規:

    第49/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12

    刊登日期:

    2012.11.28

    版數:

    14398-14404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大堂巷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4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大堂巷,其上建有4及4A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75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作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325.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8/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萬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鑒於:

    一、萬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依法在香港設立和登記,總辦事處設於香港,28/F,Henry House,42 Yun Ping Road,Causeway Bay,通訊處為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1字樓B,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92776G號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面積4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大堂巷,其上建有4及4A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冊第34頁背頁第275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45K冊第39頁第14465號。

    三、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上述土地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三層,作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申請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六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申請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批准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尤其是有關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約束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的聲明書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六、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42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4523/1993號地籍圖中定界。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二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遞交由譚逢敬,居住於香港,15/F,Euro Trade Centre,21-23 Des Voeux Road,Central,和吳鎮科,居住於香港,D12,Grenville House,1-3 Magazine Gap Road,以萬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馮建業核實。

    九、承批公司已支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規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和第七條款規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供上述合同第八條款第2款規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為42(肆拾貳)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大堂巷,其上建有4及4A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4523/1993號地籍圖中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冊第34頁背頁第275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92776G號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3(叁)層,建築面積為139平方米的商業用途樓宇。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16,680.00(澳門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元整)。

    2.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第1款所訂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的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0(叁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乙方須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30(叁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地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4523/1993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441,252.00(澳門幣肆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整)。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許可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六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未經同意而中斷土地的利用。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2)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一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二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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