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2

刊登日期:

2012.7.23

版數:

737

  • 調整敬老金每年的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12/2005號行政法規 - 公佈《敬老金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5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敬老金的金額調整為每年$6,000.00(澳門幣陸仟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2

    刊登日期:

    2012.7.23

    版數:

    737-738

    • 許可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C建造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C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C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3,049,024.00(澳門幣肆仟叁佰零肆萬玖仟零貳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20,000,000.00
    2013年 $ 23,049,024.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7、次項目8.051.171.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2

    刊登日期:

    2012.7.23

    版數:

    738

    • 訂定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編製參與人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並作通知,以及將款項轉入參與人的個人帳戶的期間。
    相關法規 :
  • 第31/2009號行政法規 - 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
  •  
    相關類別 :
  •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十一條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為分配本年度款項,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工作期間訂定如下:

    (一)本年七月份——編製參與人臨時名單並作通知;

    (二)本年九月份——編製參與人確定名單並作通知;

    (三)本年十月份——將款項轉入參與人的個人帳戶。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2

    刊登日期:

    2012.7.23

    版數:

    738

    • 修改第26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七款。
    相關法規 :
  • 第26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26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第七款修改如下:

    “一、設立一個由各施政領域的代表組成的、跨部門的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七、協調員應向保安司司長提交一份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成員名單以便認可,但人數不得超過十六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2

    刊登日期:

    2012.7.23

    版數:

    739-740

    • 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箱規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相關法規 :
  • 第449/99/M號訓令 - 核准《郵箱規章》。
  •  
    相關類別 :
  • 郵政服務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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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9/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箱規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修改如下﹕

    “第六條

    (安裝地點)

    一、 ......

    二、在沒有設置管理處或接待處的建築物,信箱應安裝在可由外部投入郵件的地方。

    三、(原文第二款)

    四、(原文第三款)

    五、在不妨礙上條第一款c項規定之情況下,街市、商業中心、超級市場、作辦公室用之建築物及同類建築物,應設有與其內場所數目相同之信箱,並應按照為獨立單位所訂之條件安裝。

    第七條

    (識別和安裝順序)

    一、 ......

    二、在信箱群組之每一信箱的正面部位應清楚地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正式語文註明相應之獨立單位編號。

    三、 ......

    四、信箱的單位編號應是樓層數目在前、獨立單位所在樓層獲賦與之編號在後,按照由上往下、由左到右遞增的順序安裝。

    第八條

    (特點)

    一、 ......

    a) ......

    b)內部規格最小為寬19公分x高25公分x深9公分,或寬23.5公分 x高10公分 x深33公分;

    c) ......

    d)具有能投入規格為17公分x3.5公分或22公分x3.5公分之郵件之橫向開口,開口上端處距信箱上緣最多分別為2.5公分和2公分;

    e) ......

    f)安裝在距離地面50公分 至175公分 之間。

    二、如屬單戶之建築物,信箱內部規格最小亦可為寬26公分x高35公分x深12公分,具有能投入規格為22公分x3.5公分之郵件之開口,開口上端處距信箱上緣最多為2.5公分。

    第九條

    (函件之投遞)

    一、 ......

    二、如信箱之安裝屬強制性,且目的地之信箱有損壞、狀況不適宜投入郵件、未有安裝或不符合本規章所訂之規格,則須親手將郵件交到樓宇倘有之管理處,否則,郵件存放於郵政局待收件人領取。

    三、......

    二、本批示於公佈後第二個月第一日開始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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