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6/77/M號法律

公報編號:

34/1977

刊登日期:

1977.8.20

版數:

994

  • 修正二月十九日第一/七七/M號法律第一條內文(關於向共和國政府財政部借入一筆款項之許可及條件)。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1/77/M號法律 - 准許澳門政府向共和國財政部借款一宗作為繁榮計劃一九七七年度之資助。
  • 第78/99/M號決議 - 聲明確認由立法會制定之十八項法律之中文本。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77/M號法律

    八月二十日

    修改二月十九日第1/77/M號法律

    透過二月十九日第1/77/M號法律第一條,總督獲許可向共和國政府財政部借入一筆借款,用以確保一九七七年“發展計劃”的融資,而其金額不超過十五萬干,年息為百分之四點五,並從第八年起在二十年期限內攤還。

    然而,財政部知會澳門政府,上述條件在有關攤還期限的部分需作修改,改為從第六年起在十五年內攤還。

    為此,必須修改二月十九日第1/77/M號法律第一條。

    基於上述:

    鑒於《澳門組織章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3/76/M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載規定;

    考慮到本地區總督的建議;

    經履行《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及d)項的程序;

    立法會按上述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m)及q)項的規定,制定如下:

    獨一條

    (二月十九日第1/77/M號法律第一條的新行文)

    二月十九日第1/77/M號法律第一條的行文更改如下:

    核准總督向共和國政府財政部借入一筆款項,用以確保一九七七年“發展計劃”的融資,而其金額不超過十五萬干,年息為百分之四點五,並從第六年起在十五年內攤還。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三日頒布。

    總督 李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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