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9/2009

刊登日期:

2009.5.13

版數:

5000

  • 第2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2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文化雜誌》中文版第70、71、72及73期排版分色工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2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東堡植字排版公司……”

    現應為:“……東堡植字排板……”。

    二零零九年五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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