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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9/200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5/2009

刊登日期:

2009.4.13

版數:

639

  •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被廢止 :
  •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 - 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法規 :
  • 第22/2007號行政法規 - 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9/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一、經第22/2007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以下簡稱總表)的備註(24)修改如下:

    “(24) 豁免二零零九年的收費。”

    二、經第21/2008號行政法規在總表中增加的備註(25)修改如下:

    “(25) 二零零九年的漁船船舶站收費減半。”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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