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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6

刊登日期:

2006.7.3

版數:

866-867

  • 許可訂立澳門宋玉生廣場315-363號獲多利中心“B11”、“C11”、“D11”、“E11”及“F11”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寶利集團有限公司租賃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15-363號獲多利中心“B11”、“C11”、“D11”、“E11”及“F11”獨立單位予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使用,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寶利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宋玉生廣場315-363號獲多利中心“B11”、“C11”、“D11”、“E11”及“F11”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 933,790.00(澳門幣玖拾叁萬叁仟柒佰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502,810.00
    2007年 $ 430,98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3.04.00 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6

    刊登日期:

    2006.7.3

    版數:

    867

    • 許可訂立澳門宋玉生廣場315-363號獲多利中心“K11”、“L11”、“M11”、“N11”、“O11”、“P11”及“Q11”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寶利集團有限公司租賃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15-363號獲多利中心“K11”、“L11”、“M11”、“N11”、“O11”、“P11”及“Q11”獨立單位予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使用,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寶利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宋玉生廣場315-363號獲多利中心“K11”、“L11”、“M11”、“N11”、“O11”、“P11”及“Q11”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 1,980,264.00(澳門幣壹佰玖拾捌萬零貳佰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990,132.00
    2007年 $ 913,968.00
    2008年 $ 76,164.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3.04.00 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6

    刊登日期:

    2006.7.3

    版數:

    868

    • 許可訂立關閘邊檢大樓清潔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聯潔服務提供關閘邊檢大樓清潔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聯潔服務訂立關閘邊檢大樓清潔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1,578,012.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零壹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526,004.00
    2007年 $ 1,052,008.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6

    刊登日期:

    2006.7.3

    版數:

    868-869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 CGS — Macau Tratamento de Resíduos, Limitada 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 CGS — Macau Tratamento de Resíduos, Limitada 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97,736,000.00(澳門幣玖仟柒佰柒拾叁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24,365,000.00
    2007年 $ 48,868,000.00
    2008年 $ 24,503,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2、次項目8.090.020.1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6

    刊登日期:

    2006.7.3

    版數:

    869-870

    • 許可訂立“新廉政公署、審計署大樓及景觀整治之圖則”編製服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35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1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 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da. 執行「新廉政公署、審計署大樓及景觀整治之圖則」編製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 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da. 訂立「新廉政公署、審計署大樓及景觀整治之圖則」編製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2,725,899.90(澳門幣貳仟貳佰柒拾貳萬伍仟捌佰玖拾玖拾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20,458,309.90
    2007年 $ 2,267,59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45、次項目 1.021.065.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8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6

    刊登日期:

    2006.7.3

    版數:

    870

    • 許可訂立“治安警察局第二警司處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治安警察局第二警司處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治安警察局第二警司處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23,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176,000.00
    2007年 $ 147,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8、次項目 2.020.117.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6

    刊登日期:

    2006.7.3

    版數:

    871

    • 許可修改六月十二日第16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16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供應/安裝及保養“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與何東中葡小學體育館之資訊系統”的執行合同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私營機構 :
  • 廣星傳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六月十二日第16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訂立供應/安裝及保養「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及新廈與何東中葡小學體育館之資訊系統」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6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3,424,283.30(澳門幣貳仟叁佰肆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叁元叁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六月十二日第16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3年 $ 10,883,306.30
    2004年 $ 10,883,306.20
    2006年 $ 728,356.10
    2007年 $ 728,356.10
    2008年 $ 100,479.30
    2009年 $ 100,479.3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 7.020.121.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6

    刊登日期:

    2006.7.3

    版數:

    871-873

    •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六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218,733,427.35(澳門幣貳億壹仟捌佰柒拾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叁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六財政年度社會保障基金第二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經常收入

     
    04 00 00 00   財產之收益  
    04 03 00 00   利息——其他部門  
    04 03 11 00   職業培訓專款之收益 $ 1,000.00
    05 00 00 00   轉移  
    05 01 00 00   公營部門  
    05 01 01 00   共同參與 $ 121,119,920.00
    05 01 04 00   博彩經營收入之撥款 $ 97,612,507.35
             

    經常開支

     
    04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3 00 00   私人  
    04 03 00 00 20 職業培訓專款 $ 1,000.00
             

    資本開支

     
    09 00 00 00   財務活動  
    09 01 00 00   財務資產  
    09 01 01 00   短期證券  
    09 01 01 01   用作資本化之基金 $ 218,732,427.35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陳榮光,劉永誠,李偉斌

    法規:

    第1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6

    刊登日期:

    2006.7.3

    版數:

    873-874

    • 在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增加第十五款至第二十四款,並修改該批示第二款(三)項及第八款。
    被廢止 :
  • 第4/2010號法律 - 社會保障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58/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社會保障制度擴展至自僱勞工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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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規已被 第4/2010號法律 廢止

    第1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六日第29/98/M號法令修訂的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增加第十五款至第二十四款,內容如下:

    “十五、具有營業稅登記及由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自然人保險代理人執照持有人;

    十六、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旅遊局發出的導遊工作證持有人;

    十七、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衛生局發出的中醫生執照持有人;

    十八、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衛生局發出的中醫師執照持有人;

    十九、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衛生局發出的醫生執照持有人;

    二十、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衛生局發出的牙科醫生執照持有人;

    二十一、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衛生局發出的牙科醫師執照持有人;

    二十二、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衛生局發出的治療師執照持有人;

    二十三、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衛生局發出的按摩師執照持有人;

    二十四、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衛生局發出的針灸師執照持有人。”

    二、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修改如下:

    “(三)開始營業後的緊接季度供款月內應向社會保障基 金 登錄;”

    三、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修改如下:

    “八、上款所述的豁免由遞交有關申請的當月起生效,當構成該狀況的原因終止時,有關豁免立即終止。”

    四、本批示由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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