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法規:

第1/GPTUI/2004號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4

刊登日期:

2004.7.7

版數:

4166

  • 委派一名法學士作為簽署有關供應及安裝一台伺服器和相關軟件使用授權合同,以及為初級法院供應及安裝個人電腦合同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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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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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GPTUI/2004號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賴東生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署有關供應及安裝一台伺服器和相關軟件使用授權合同,以及為初級法院供應及安裝八十八台個人電腦合同的公證員。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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