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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9/200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5/2004

刊登日期:

2004.6.21

版數:

1163-1164

  • 許可鑄造及發行澳門回歸祖國五週年紀念幣。
已更改 :
  • 第29/200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19/2004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
  •  
    相關類別 :
  • 硬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9/2004號行政法規

    澳門回歸祖國五週年紀念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許可

    許可鑄造及發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法定流通力的澳門回歸祖國五週年紀念硬幣。紀念幣以純度為925‰ 的白銀鑄造,大小、發行限量及面額如下:

    直徑 發行量 面額
    65毫米 1,500 $ 2,000
    65毫米 3,000 $ 1,000
    50毫米 1,000 $ 500
    38.6毫米 10,000 $ 200
    38.6毫米 10,000 $ 1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04號行政法規

    第二條

    紀念幣的特徵

    一、上條所指直徑65毫米的紀念幣為外邊平滑、無鋸齒狀邊飾的圓形硬幣,重量為155.5克,即約5安士,而公差約為1%。其中面額澳門幣二千元的紀念幣的表面面積50%的範圍局部鍍上22開黃金,而面額澳門幣一千元的紀念幣則為精裝版。

    二、上條所指直徑50毫米的紀念幣為具鋸齒狀邊飾的圓形硬幣,重量為62.2克,而公差約為1%,為表面面積50%的範圍局部鍍上22開黃金的精裝版紀念幣。*

    三、上條所指直徑38.6毫米的紀念幣為具鋸齒狀邊飾的圓形硬幣,重量為28.28克,而公差約為1%。其中面額澳門幣二百元的紀念幣的表面面積50%的範圍局部鍍上22開黃金,而面額澳門幣一百元的紀念幣則為精裝版。*

    四、在許可發行量中,1,000枚面額澳門幣五百元及3,000枚面額澳門幣二百元的紀念幣的正面刻有序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04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紀念幣的圖案

    一、紀念幣正面鑄有“回”及“”兩個中文字併合而成的圖案,而在水平線上兩旁分別有“中國澳門”的中葡文字樣。

    二、紀念幣背面由兩個同心圓形組成,在內圓的上半部鑄有“澳門回歸祖國五週年”的中文字樣,而下半部則為相應的葡文字樣。在外圓的上端中心鑄有紀念幣面額的中文字樣,而下端則為相應的葡文字樣。

    第四條*

    銷售

    除面額澳門幣五百元的紀念幣外,本行政法規所指的其餘紀念幣均供公眾認購,其售價由澳門金融管理局釐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04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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