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法規:

第3/2001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1

刊登日期:

2001.3.7

版數:

1093

  • 將若干權限授予第一及第二審計局首席審計師。
被廢止 :
  • 第4/2002號審計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授予綜合事務局局長。
  • 第2/2007號審計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授予審計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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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3/1999號審計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授予綜合事務局局長及首席審計師。
  •  
    相關法規 :
  • 第11/1999號法律 - 通過《審計署組織法》。
  •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2002號審計長批示 廢止

    第3/2001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第一審計局首席審計師高展鵬學士及第二審計局首席審計師梁紅虹學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 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 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 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 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批准第一審計局和第二審計局人員的免職及合同的解除;

    (八)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第一審計局和第二審計局人員服務時 間的文件;

    (十) 批准超時工作或以輪班制度提供服務;

    (十一)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範 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 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三)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 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的屬第一審計局和 第二審計局範圍內的文書;

    (十五)批准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六)透過經審計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 刊登的批示,兩位首席審計師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二、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振樑何學士: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的屬行政暨財政處範 圍內的一般文書;

    (二)批准年假之提前享受、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 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將收到的書信文件作一般記錄後,分發予收件人。倘 屬於各部門的文件,則呈交相關部門的領導人以批示分發予各附屬單位;

    (四)批准供應一般消費品,分配及分發傢俱、設備、設施 及日用文具,除能導致額外開支或屬於上級所定計劃中預計的事項外;

    (五)批准發出存檔於本局,但非保密的資料證明書,以及 當事人可按正式程序申請的聲明書、在職或薪俸證明書,上述證明書的副本被歸入個人檔案內;

    (六)現在授予的權限是不可以再轉授的。

    三、在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進行必要的訴願。

    四、廢止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1999號審計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六、獲授權人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審計長 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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