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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1

刊登日期:

2001.2.26

版數:

348

  • 核准並執行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3,306,100.00(拾萬零陸仟壹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2001年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支出預算

    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於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主席:黃穗文——副主席:水警稽查局副警務總監 賴敏華——秘書:港務局廳長 鄧應銓——委員:財政局代廳長 鍾聖心

    法規:

    第4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1

    刊登日期:

    2001.2.26

    版數:

    351

    • 將判給企業「美昌/上海建工公司」的名稱修改為「SCG & MC──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
  • 第13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與美昌/上海建工公司訂立「建造奧林匹克游泳館」承攬工程的合同。
  • 第4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判給企業「美昌/上海建工公司」的名稱修改為「SCG & MC──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執行「奧林匹克游泳館建造」承攬工程之企業已成立名為「SCG & MC——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之新公司;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13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中之判給企業「美昌/上海建工公司」之名稱修改為「SCG & MC——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1

    刊登日期:

    2001.2.26

    版數:

    351

    • 發行並流通以「文化匯聚──宗教信仰」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文化匯聚——宗教信仰」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750,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 750,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7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7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八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四萬六千八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01

    刊登日期:

    2001.2.26

    版數:

    352

    • 核准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人員執行稽查職務的專用工作證式樣。
    被廢止 :
  • 第18/2016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21/89/M號法令 - 設立易燃產品貯存庫檢查委員會--撤銷一九五二年第一二一二號立法條例第一至第三條條文。
  • 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燃料安全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8/201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4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有權對三月二十日第21/89/M號法令第二條所指業務之設施之地點進行定期檢查。

    考慮到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的人員在擔任上述職務時需具有憑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人員執行稽查職務的專用工作證式樣,該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92毫米x61毫米,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和“稽查”之中葡文字樣。

    三、證件僅由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在其簽名及持證人相片其中一角加蓋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之鋼印方為有效。

    四、證件之有效期相等於履行職務之時期,持證人須於轉換職務時歸還該證。

    五、證件用作向任何公私實體證明持有人為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人員。持證人執行職務時具有官方權力,公私實體應提供其所需之一切合作與協助,並允許其進入三月二十日第21/89/M號法令第二條所指業務之設施之地點。

    六、倘有遺失、破損或毀爛,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保留原有編號。

    七、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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