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07/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7853

  • 修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廢止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1/200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廢止 :
  • 第61/98/M號法令 - 修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法規 :
  • 第60/97/M號法令 - 調整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69/95/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07/99/M號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鑑於有必要修改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修改之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以便再次降低傳呼服務及地面流動服務之流動或手提站之收費金額,以及地面流動服務之傳統式系統站之收費。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修改之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中關於無線電通訊專用服務及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收費之第1305項、第1310項、第1315項、第1320項、第1325項、第1330項、第1545項及第1565項修改如下:

    1305 A.1.6.1.1 基地站 (有轉發站功能) 1488
    1310 A.1.6.1.2 基地站 (無轉發站功能) 1092
    1315 A.1.6.1.3.1 單工   444
    1320 A.1.6.1.3.2 半雙工 (每對操作頻率) 468
    1325 A.1.6.1.4.1 單工   540
    1330 A.1.6.1.4.2 半雙工 (每對操作頻率) 564
    1545 B.1.1.2 流動或手提站(11)
    (每一站及不論操作頻率之數目)
    168
    1565 B.3.2.1 本地服務   468

    第二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