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764/74號命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8076-(413)-8076-(423)

  • 通過《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以待批准
相關法規 :
  • 第38/99/M號決議 - 關於對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訂之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196/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之《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第764/74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佈於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764/74號命令 - 通過《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以待批准
  • 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中文譯本。
  • 第4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有關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及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
  • 第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接受保加利亞、立陶宛、斯里蘭卡、斯洛文尼亞、烏克蘭、俄羅斯、白俄羅斯和科威特加入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以及作為該公約保管實體之荷蘭王國外交部作出的通知書
  • 第3/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摩納哥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摩納哥之間生效。
  • 第5/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之間生效。
  • 第29/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之間生效。
  • 第12/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之間生效。
  • 第37/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馬爾他共和國、摩洛哥王國、巴西聯邦共和國、亞美尼亞共和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匈牙利、冰島、印度共和國、列支敦士登親王國、黑山和塞舌爾共和國之間生效。
  • 第61/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之間生效。
  • 第7/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之間生效。
  •  
    相關類別 :
  • 國際私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4/74號命令

    十二月三十日

    政府行使五月十四日第3/74號憲法性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法規如下:

    獨一條——通過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訂立之《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以待批准;該公約之法文原文及葡文譯本附於本命令。

    於部長會議批閱及通過——Vasco dos Santos Gonçalves —— Francisco Salgado Zenha —— Joaquim Jorge de Pinho Campinos.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Francisco da Costa Gomes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第302期《葡萄牙政府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


    CONVENTION SUR L'OBTENTION DES PREUVES A L'ÉTRANGER EN MATIÈRE CIVILE OU COMMERCIALE, CONCLUE LE 18 MARS 1970.


    CONVENÇÃO SOBRE A OBTENÇÃO DE PROVAS NO ESTRANGEIRO EM MATÉRIA CIVIL OU COMERCIAL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一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

    請查閱: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