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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67/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9/1999

刊登日期:

1999.12.6

版數:

5547

  • 修改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組織章程(即九月二十八日第196/92/M訓令之附件)之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八條。
相關法規 :
  • 第196/92/M號訓令 - 通過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章程。
  •  
    相關類別 :
  • 高等教育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城市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7/99/M號訓令

    十二月六日

    鑒於九月二十八日第196/92/M號訓令核准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的組織章程後,澳門地區不斷發展,特別是人才及技術員的培訓領域;大學亦不斷演變,有需要更新該章程,以適應目前的現實與需要,盡可能在最佳條件下,繼續貫徹大學的宗旨和使命,培訓本地的人力資源。

    基此;

    在國際出版培訓及遙距教育有限公司(SIEFEDIS)之建議下;

    總督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總督又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九月二十八日第196/92/M號訓令之附件,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組織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改寫如下: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一、………………………

    二、………………………

    三、關於中文學制的規定,大學頒授Bacharelato、 Licenciatura及Mestrado學位,中文為高等專科、學士及碩士學位,以及頒發專業證書及文憑。

    四、關於英文學制的規定,大學按國際慣例頒 授“Bachelor”、“Bachelor with Honours”、“Master”學位,分別與上述“Bacharelato”、“Licenciatura” 及“Mestrado”對應。

    五、大學按照現行法例及根據現時章程訂定的規定,頒授博士學位以認可取得該學位者獨立進行大學教育及科學研究活動的能力。

    六、大學可頒授榮譽博士學位及其他榮譽學位稱號。

    第七條

    入讀條件

    一、 由於大學為國際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採用多種溝通語言,其課程入讀條件依照國際慣例,並由大學學術委員會根據本地區現行法例核准。

    二、 入讀文憑或不頒授學位的課程的條件,按個別情況由大學有權限學術機關訂定。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

    a)………………………
    b)………………………
    c)………………………

    二、 根據本章程,大學亦設有教授委員會及教學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最後條文

    一、………………………

    二、………………………

    三、各機構的運作及決策方式、教學及非教學人員的制度、教學與研究架構的內部組織以及大學財產制度,載於大學本身有權限機關已核准的獨立規章內。

    第二條——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組織章程增加以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新條文:

    第十一條

    副校長

    一、 副校長輔助校長執行職務,人數不超過三名,並可由校長授予權力。

    二、 副校長由校長提名,經行政委員會同意,由學術委員會委任。

    三、副校長任期與校長相同。

    四、經聽取校長意見及行政委員會同意,學術委員會可隨時撤銷副校長的職務。校長任期屆滿,副校長的職務亦自動終止。

    第十二條

    替代

    校長無能力執行職務、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不超過連續九十日,其職位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替代;如未有指定,由最資深的副校長替代。

    第十六條

    教授委員會

    一、教授委員會在學術事宜或大學學術問題上協助校長及學術委員會。

    二、教授委員會之組成:

    a) 教授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提名,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委任;
    b) 教授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最多六名成員組成,成員由教授委員會主席在有關學制的課程主任和教學人員中委任。

    三、教授委員會對大學現有學制課程之間的學術協調及一般學術事務作出決議或意見書。

    四、為上款規定的效力,教授委員會之權限為:

    a) 對頒授榮譽學位予重要人士提出建議;
    b) 對課程大綱及學術或專業課程提出設立、修改或撤銷的建議及意見;
    c) 委任工作小組,制訂學習計劃、教學方法、評核及取得學分的準則;
    d) 對交來的學習計劃給予意見,並決定是否實行;
    e) 對招聘教學人員給予意見;
    f) 對支援大學教學及研究工作及籌募獎學金的方式提出建議及意見;
    g) 提交或批核購買教科書、教學器材、書籍及多媒體設備的建議;
    h) 對有關學術研究活動及計劃,及/或在大學工作領域內設立專業課程中心提出建議及意見;
    i) 對大學教師代表大學參與本地及國際科學或文化工作或活動提出建議,接受建議及作出決議;
    j) 積極尋求政府或私人對大學研究工作的支持、捐贈及經費資助。

    第三條——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次序改為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第四條——廢止九月二十八日第196/92/M號訓令核准的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組織章程的附件(關於學位、課程及學分轉移的規則)。

    第五條——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章程經現核准的修改後全文重新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組織章程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以下稱為大學)的設立,係由各方面及各種利益的匯集促成:

    ——承認教育及培訓的最基本至最高水平的策略價值,作為發展及促進人類社會和滿足社會在文化及專業知識水平上追求的基本工具。

    ——承認文化的價值和不同文化之間相互影響所構成的價值,作為協調國家或地區利益的支柱,希望國家和民族之間尊重彼此的差別,在和平及合作關係基礎上建立國際秩序。

    ——深信機構、企業、組織及社團之間不論公或私,在或不在同一地區具有建設性的相互影響而成為充實思想、加強合作和擴大權限的因素。

    在這個前提下,最近曾出現在教育和文化方面所展開的工作趨向國際化,是由於通訊系統國際化及貨物運輸和人的活動日漸方便,尤其是遙距教育及培訓系統的潛力和策略性價值越來越獲得認同,並無損害所傳授的知識和能力的質素下,調動來自各方面(人力及物力)的教育資源。公開大學——為主要使用該等方法的高等教育機構的適當名稱——一直是在超越其本身所在地區領域的空間內推廣科學、文化及創造專業人才方面的有力工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遵循這個教育構思:選擇澳門地區作為其設辦的地點,不僅向本地區的學生及受訓者提供服務,更為鄰近地區如香港、華南地區的學生和受訓者提供服務。她是一所國際性的大學,為執行其活動而所採用的語言以及將會教授的高等教育課程的性質和名稱均是國際性的:葡文、中文和英文及其學制,將可完全和諧地共存,有關課程是按學生來自何種文化編排。

    設立該大學的目的,同樣是源自不同地區之人和機構的共同意願:將一所葡國公立大學與一外資私人機構聯合,並得到澳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的贊同和鼓勵,是值得強調的一個國際合作及明智的例子。

    大學的運作模式是從其他良好國際經驗中構思得來:其中具有葡國公開大學、英聯邦公開大學、德國公開大學與匈牙利布達佩斯技術大學功能組合的特色;以及尤其是羅馬Universitá la Sapienza(意大利最大的公立大學之一)與該國北部工業集團所組成的遙距大學(Consorzio per l'Universitá á Distanza)的特色。

    因此大學組織章程應反映出較常規大學慣常發生之事情更為複雜的情況。其運作所得的經驗,一年之後將給予新的組織章程和較長課時的性質,配合組織、計劃及質量控制的附加元素,將會更為理想。

    第一條

    創辦機構和大學的設立

    一、國際出版遙距培訓及教學有限公司,以下稱為公司,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六日在澳門簽署契約,設立一所國際性的私立大學,主要進行遙距教學的工作,住所設在本地區,其活動範圍伸展至鄰近地區。

    二、公司的組成機構有公開大學(葡國),住所設在里斯本,從事大學教育的公立機構和東亞教育發展(澳門)公司,住所設在本地區的私人實體。

    第二條

    名稱和性質

    一、現設立之機構稱為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以下簡稱為大學。

    二、大學同樣可以分別使用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及Asia International Open University(Macau)中英文譯名。

    三、大學具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性質,因採用不同的溝通語言及不同國家的教育制度的多樣化課程,故具有國際性特色,其類別是一所遙距教學的大學,在國際慣例上通稱為公開大學。

    第三條

    職責

    大學的職責如下:

    a)主要採取遙距教學方式,向已正式登記的無論居住本地區或鄰近地區如香港或華南地區的學生教授高等課程;
    b)無論提供高水平或任何其他水平的培訓,本質為正式或非正式性質的課程,均以非親臨性質的特色進行遙距培訓工作;
    c)設計、編製、分配教學及教育材料或向第三者取得改編、翻譯、複製及分發有關材料及其他認為遙距教學及培訓所需材料的權力;
    d)當對所有遙距教學及培訓工作有補充效益時,組織及進行親臨性質的教學或培訓工作及科學、教學或組織性的輔助工作;
    e)進行主要的有關應用及發展的科學調查工作,目的分別為創造新知識、技術、表達工具和方式,並為大學的教學人員、調查員及技術員的素質培訓所需的支持作出貢獻;
    f)發展推動和推廣文化活動,不論在其本身直接參與的範圍內或盡可能在該範圍外促進不同民族及文化之間廣泛的交流;
    g)在本地區內或外與其他同類機構或同類目標的機構合作,以擴大本身能力範圍;
    h)指導教學和培訓活動,目的為社會的發展及滿足人們智力和專業方面的需求;
    i)回應澳門特別在過渡期內高級人員培訓的急切需要,使他們在科學、技術及文化方面作準備,以便回應社會轉變的挑戰。

    第四條

    學術及教學指導

    一、大學旨在通過遙距教學方式向來自葡文、中文及英文學制的學生頒授各種程度的學位及高級文憑,是基於有保證科學素質的事先提供的課程及教學器材、經測試的教學成效、為學生建議的嚴格的自修活動編排、不論透過集體通訊工具或透過周期性與學生保持定期接觸,以及最後通過科學上有資格及學術上有能力的主考人面前進行正式評核程序。

    二、大學的宗旨同樣促使取得非正式性質的科學、技術及專業資格、以便回應對發展具策略價值的生產或組織上的需求。

    三、上述兩款所指工作的配合,加上熱心推動及推廣文化工作,目的為整體提高大學所服務的市民的質素水平。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一、大學對所頒授的文憑在課程編排、修讀期間及性質方面,根據學生及受訓者的語言及文化背景而採取三種不同的規定:

    a)葡文學制的規定;
    b)中文學制的規定;
    c)英文學制的規定。

    二、關於葡文學制的規定,大學對初步培訓、在職專業培訓及持續培訓而取得有關科學或教學資格學分者,頒授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文憑或證書。

    三、關於中文學制的規定,大學頒授Bacharelato、Licenciatura及Mestrado學位,中文為高等專科、學士及碩士學位,以及頒發專業證書及文憑。

    四、關於英文學制的規定,大學按國際慣例頒 授“Bachelor”、“Bachelor with Honours”、“Master”學位,分別與上述“Bacharelato”、“Licenciatura” 及“Mestrado”對應。

    五、大學按照現行法例及根據現時章程訂定的規定,頒授博士學位以認可取得該學位者獨立進行大學教育及科學研究活動的能力。

    六、大學可頒授榮譽博士學位及其他榮譽學位稱號。

    第六條

    確認

    由大學所頒授的學位及專業文憑按照葡文學制的規定,相等於公開大學(葡國)所頒授的學位及文憑,並自動獲得該大學的認可。

    第七條

    入讀條件

    一、由於大學為國際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採用多種溝通語言,其課程入讀條件依照國際慣例,並由大學學術委員會根據本地區現行法例核准。

    二、入讀文憑或不頒授學位的課程的條件,按個別情況由大學有權限學術機關訂定。

    第八條

    教學人員

    一、大學教學人員由高等教育教師組成,而有關職稱按各種標準及主要根據其正式學術資格和科學履歷而定。

    二、參與組織大學的每一合作機構,將指派對學術委員會有需要的教學人員到該大學服務。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大學的機構有:

    a)校長;
    b)行政委員會;
    c)學術委員會。

    二、根據本章程,大學亦設有教授委員會及教學委員會。

    第十條

    校長

    一、校長代表大學,在禮儀方面高於大學的其他機構及人員。

    二、校長的權限:

    a)對外代表大學;
    b)簽署各機構具決定性行為的文件,使該等行為取得效力;
    c)協調由大學與其他實體在本地區內外進行最高層的對外洽商工作。

    三、校長由公開大學(葡國)從具有適當學術及科學資格的人士中委任,任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

    副校長

    一、副校長輔助校長執行職務,人數不超過三名,並可由校長授予權力。

    二、副校長由校長提名,經行政委員會同意,由學術委員會委任。

    三、副校長任期與校長相同。

    四、經聽取校長意見及行政委員會同意,學術委員會可隨時撤銷副校長的職務。校長任期屆滿,副校長的職務亦自動終止。

    第十二條

    替代

    校長無能力執行職務、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不超過連續九十日,其職位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替代;如未有指定,由最資深的副校長替代。

    第十三條

    行政委員會

    一、大學行政委員會由兩個合作機構委任同等數目之委員所組成。行政委員會主席由他們聯合選出,任期一年,並由上述兩機構每年輪流擔任。

    二、主席有一般投票權,並在委員間出現正反票數相同情況,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三、由東亞教育發展(澳門)有限公司所委任之委員有權對有關財政方面直接有影響的決定進行否決,但必須由該機構所委任之委員一致通過。

    四、公開大學(葡國)所委任之委員有權對有關大學學術的可信性方面直接有影響的決定進行否決,但須由該機構所委任之委員一致通過。

    五、行政委員會訂定大學之中、長期政策主線,並通過每年之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以及上年度活動年報及有關帳目。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

    一、學術委員會負責對學術上有影響且涉及科學及教學權限的大學政策作出決定,該委員會由具博士學位的教學人員組成。

    二、每個合作機構在每專門研究範圍各委任一名委員會成員。

    三、學術委員會主席由公開大學委任。

    四、其他教學人員即使不具博士學位,但其工作負有重要學術責任,應被邀參加學術委員會之平常會議,並有權發言,但在決定程序上無表決權。

    五、上述所指的決定主要包括通過新的大綱、課程及其內容,及隨後之有關評估、評核及學分制的方法及標準、學術人員的招聘及其他機構頒發之學歷的認可。

    第十五條

    諮詢委員會

    一、大學邀請澳門大學及澳門基金會委派代表參與諮詢委員會,並成為全權成員,大學則委任四名高層代表參與。

    二、不論澳門或其他地方的其他機構將被邀委派代表進入該委員會。

    三、諮詢委員會會議將有本地區政府代表及將訂出對大學活動特別有利的組織代表出席。

    四、委員會宗旨是向大學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未來工作及擴展大學活動之建議及意見。

    第十六條

    教授委員會

    一、教授委員會在學術事宜或大學學術問題上協助校長及學術委員會。

    二、教授委員會之組成:

    a)教授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提名,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委任;
    b)教授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最多六名成員組成,成員由教授委員會主席在有關學制的課程主任和教學人員中委任。

    三、教授委員會對大學現有學制課程之間的學術協調及一般學術事務作出決議或意見書。

    四、為上款規定的效力,教授委員會之權限為:

    a)對頒授榮譽學位予重要人士提出建議;
    b)對課程大綱及學術或專業課程提出設立、修改或撤銷的建議及意見;
    c)委任工作小組,制訂學習計劃、教學方法、評核及取得學分的準則;
    d)對交來的學習計劃給予意見,並決定是否實行。
    e)對招聘教學人員給予意見;
    f)對支援大學教學及研究工作及籌募獎學金的方式提出建議及意見;
    g)提交或批核購買教科書、教學器材、書籍及多媒體設備的建議;
    h)對有關學術研究活動及計劃,及/或在大學工作領域內設立專業課程中心提出建議及意見;
    i)對大學教師代表大學參與本地及國際科學或文化工作或活動提出建議,接受建議及作出決議;
    j)積極尋求政府或私人對大學研究工作的支持、捐贈及經費資助。

    第十七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是確保聽取大學學生代表有關其學習過程事宜意見的機構。

    二、教學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大學所授每一正式課程之一名學生代表;
    b)上款所指每一課程之一名教學人員代表;
    c)由學術委員會委任一名教學人員代表,並擔任委員會主席。

    三、教學委員會將每次會議的結論及建議傳達予學術委員會,以便作出決議。

    四、教學委員會平常會議在每年學年始末期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委員會主席召開。

    第十八條

    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確保整體協調領導及日常管理工作。該機構經東亞教育發展(澳門)有限公司委任之委員建議,由行政委員會委任。執行機構按照行政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訂定之工作方針處理事務。

    第十九條

    管理

    大學之管理建基於絕對透明及依法的原則,以及學術、科學及教學的機構與行政及財政管理的機構之間權力分立。

    第二十條

    特惠關係

    一、大學與澳門大學將透過一協定維持特惠關係,以便雙方對有關教師活動能互相提供輔助。該協定附錄於本大學組織章程並為其組成部分。

    二、大學將以補充性質透過一協定與澳門基金會在推動研究及文化範圍內的活動落實雙方合作的意願。同時亦與共同目標的澳門理工學院鞏固雙方的合作。該協定附錄於本大學組織章程並為其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最後條文

    一、大學各機構成員,須對其在執行任務時所作的違法行為負上刑事、民事及紀律等責任。

    二、在會議錄表明反對所作出的議決的成員,及缺席但在下一次會議或獲悉該等議決十五天期內提出反對並在會議錄內作出記錄的成員,不在上款規定之內。

    三、各機構的運作及決策方式、教學及非教學人員的制度、教學與研究架構的內部組織以及大學財產制度,載於大學本身有權限機關已核准的獨立規章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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