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3/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8/1999

刊登日期:

1999.11.29

版數:

5243

  • 廢止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一款。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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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8/89/M號法律 - 訂定視聽廣播業務之法律制度事宜。
  • 第93/99/M號法令 - 廢止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一款。
  •  
    相關類別 :
  • 視聽廣播業務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93/99/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

    鑑於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須調整電視及電台廣播活動之法律制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一款。

    第二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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