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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5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37/1999

刊登日期:

1999.9.13

版數:

3428

  • 將一九六四年之國際勞工組織《第120號有關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六月二十九日第81/81號命令通過。
相關法規 :
  • 第3/99/M號決議 - (立法會對一九六四年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的第120號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
  • 第15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六四年之國際勞工組織《第120號有關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六月二十九日第81/81號命令通過。
  • 第81/81號命令 - 通過《第一百二十號有關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公約》,以待批准。
  • 第141/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第120號關於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公約》保管人之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通知該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75/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六四年七月八日於日內瓦簽署的國際勞工組織第一百二十號《(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公約》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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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勞工 - 國際法 - 其他 - 勞工事務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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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9/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六四年之國際勞工組織第120號關於《商業和辦事處所衛生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六月二十九日第81/81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第15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81/81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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