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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2/94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36/1999

刊登日期:

1999.9.6

版數:

3406

  • 批准《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相關法規 :
  • 第9/99/M號決議 - (立法會對一九七三年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按照其目前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
  • 第162/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之《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五月五十一日第22/94號命令批准。
  • 第22/94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 第20/94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以待批准。
  • 第136/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在紐約通過之《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該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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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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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94號共和國總統令

    五月五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b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批准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之《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該公約係經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共和國議會第20/94號決議通過,以待批准,並就該公約之文本作以下保留:

    葡萄牙對作出根據請求引渡國之法律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事實者,又或對作出可受永久性保安處分之違法行為者,不予引渡。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第10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20/94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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