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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29/1999

刊登日期:

1999.7.19

版數:

1608

  • 將經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內瓦決議修訂之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五日《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13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經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內瓦決議修訂之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五日《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138/81號命令 - 通過《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以待批准
  • 第99/99號通告 - 茲按命令公布:已通知作為《關於商標註冊用商品和勞務國際分類的尼斯協定》保管人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 第2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訂於尼斯、經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斯德哥爾摩議定書》修訂、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日內瓦議定書》修訂、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改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尼斯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通過的《尼斯協定》第五條修正案,以及商品和服務分類第八版。
  • 第10/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對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八版的修改及其他變動的生效之通知書的適用部分,以及已包括上述修改及其他變動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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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知識產權 - 國際法 - 其他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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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四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經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日內瓦決議修訂之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五日《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協定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協定係經十一月五日第138/81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協定之命令及協定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9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138/81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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