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9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8/1998

刊登日期:

1998.2.23

版數:

125

  • 修改十一月二十日第52/97/M號法令之附表一(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之組織架構)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52/97/M號法令 - 修改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之組織架構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司法機關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98/M號法令

    二月二十三日

    由於有需要使各辦事處之組織架構能配合由新《刑事訴訟法典》賦予檢察院之職責,故作出了法律上之修改,繼而在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附表一之刑事預審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上,規定了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消助理記職級之四個職位,因有關人員須調入檢察院辦事處之人員編制。

    然而,鑑於刑事預審法院仍有許多案件正等處理,不宜立即調任四位人員,故須將調任期限延至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第52/97/M號法令之附表一)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之附表一中有關刑事預審法院辦事處之人員編制修改如下:

    刑事預審法院 *

    辦事處

    組成:中心科及兩個程序科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法院書記長 1
    司法文員 - 法院書記 2
    - 助理書記 9 a)
    - 庭差 4 b)
    - 法院繕錄員 8

    a)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取消四個職位,因有關人員須調入檢察院辦事處之人員編制;

    b)兩個職位出現空缺時予以取消。

    * 請查閱:第19/2000號行政法規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法規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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