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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5/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22/1995

刊登日期:

1995.5.29

版數:

688

  • 訂定民用建築每平方米之成本平均價值,價值“C”(代替在將興建之樓宇內預留停車場面積)--廢止第94/GM/92號批示。
廢止 :
  • 第94/GM/92號批示 - 訂定建築價格每平方尺之平均數值--撤銷六月八日第六七/GM/九二號批示(代替在將要興建樓宇內必須保留泊車面積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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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42/89/M號法令 - 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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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大廈內的停車場 - 土地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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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GM/95號批示

    鑑於有需要訂定今年之每平方公尺建築成本平均值,即“C”值,目的是計算免留汽車泊位面積之樓宇由建築商繳付之特別稅項;

    考慮到由八月三十一日第62/92/M號法令修訂之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三款訂定之計算“C”值用係數;

    經土地工務運輸司建議;

    澳門總督按照八月三十一日第62/92/M號法令修訂之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二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c項之規定,制定如下:

    一、一九九五年之每平方公尺建築成本平均值定為澳門幣四千五百元($4,500.00)。

    二、廢止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號《政府公報》刊登之九月七日第94/GM/92號批示。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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